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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II,国III,国IV排放标准

时间:2014-05-08 作者:深圳广华通网销部 浏览:714

●  国II

    2004年7月1日起,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(gbl8352.2,简称国2标准),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要求,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阶段限值(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,简称国1标准)轻型车的申报和核准。

    所谓国II标准,就是指一氧化碳和碳氢、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.2g/km和0.5g/km。

●  国III

    所谓“国III标准”,即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(GB18352.3-2005,以下简称国III标准)。据介绍,我国的“国III标准”相当于欧洲III号标准,达到“国III标准”的车辆可大幅度削减单车的污染物排放,其排放污染物总量比达到“国Ⅱ标准”的车辆减少40%左右。

    所谓国III标准,是指汽油车:HC:0.66%;CO:2.1%;NOx: 5%;PM:0.1%。柴油车:HC+NOx:0.56%;CO:0.64%;PM:0.05%。

●  国IV标准

    国IV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,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(碳氢化合物)、NOx(氮氧合物)、CO(一氧化碳)、PM(微粒)等,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、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,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。

    国IV标准全称为“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”,它等效于欧洲的“欧Ⅳ标准”。在排放控制上,国IV标准机动车需要在国Ⅲ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%-50%的污染物才能达标。目前内地只有北京、上海、珠三角地区明确实施该标准。以后全国会陆续实施国IV标准。研究表明,一辆符合国IV标准的汽车污染物排放,比同类型国Ⅲ标准的可降低50%。同时,国IV车配合国IV油的使用,将可使整个珠三角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%-2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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